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过错追究制
第一条 过错追究制是指市资源中心责任科室(单位)、直接责任人,在工作中未按照市资源中心相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过错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资源中心办公室负责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过错追究。
第四条 违反市资源中心效能建设相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科室(单位)的过错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科室(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科室(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和科室(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科室(单位)及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一)工作时间脱岗或科室(单位)无故无人值班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组织实施的;
(三)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对本科室(单位)应归档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的、造成档案资料遗失的;
(五)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造成工作延误的;
(六)其他违反市资源中心有关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当事人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以过错追究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过错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市资源中心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违反市资源中心有关效能建设制度规定情形,导致受理项目超时,造成损失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过错追究调查审结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市资源中心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八条 被追究过错责任的科室(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九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南阳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南阳市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资源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